吉林省關于進一步完善藥品掛網工作的通知
——來源: 吉林省醫療保障局
發布時間:2025-11-21 15:53:06 點擊率:306
根據全國各省形成的掛網規則共識要求,為加強工作協同,優化辦事流程,提升工作效能,推動藥品分類掛網采購工作常態化、規范化、標準化,結合我省實際,現將進一步完善藥品掛網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藥品掛網申報要求
(一)掛網申報主體。藥品掛網申報主體為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其中外資企業可由上市許可持有人正式授權的境內總代理代為辦理(以書面授權證明為準,以下統稱“企業”)。
(二)掛網申報平臺。企業供應公立醫療機構的所有藥品應在吉林省醫療保障信息平臺藥品和醫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統(以下簡稱“招采子系統”)公開掛網掛價。
(三)掛網申報內容。企業申報內容包括在招采子系統展示的藥品產品信息和掛網價格。企業“線上價格不供、線下漲價供應”的,屬于失信行為,按規定嚴肅處置。企業申報藥品掛網需按照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并如實披露必要的價格信息。按照醫藥價格和招標采購信用評價制度要求,提交書面守信承諾。主動承諾落實“帶碼掛網”要求,提供藥品追溯碼信息并配合做好追溯碼掃描工作。對符合我省掛網規則的,企業申報后由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按照“高效辦成一件事”相關要求及時辦理。
二、藥品掛網報價規則
(一)醫保目錄談判和競價藥品。醫保目錄談判、競價形成價格的藥品,協議期內按照相應價格掛網。協議期內,若談判藥品或競價藥品新增或存在醫保目錄未載明的規格,須企業向國家醫保局提出申請,并由雙方根據協議條款明確新的掛網價格。協議期內,若有與醫保目錄談判藥品同通用名的藥品上市,其掛網價格應不高于國家醫保藥品目錄確定的支付標準,且按我省現行限價掛網藥品規則統一申報及管理。通過競價納入國家醫保目錄的藥品,參與現場競價的企業在支付標準有效期內,申報掛網價格不得高于現場報價。轉入醫保目錄常規乙類后,原則上不得上調掛網價格。
(二)集中帶量采購藥品。國家組織集中帶量采購(以下簡稱“國家集采”)中選、續約中選等協議期內的藥品(含主供和備供,下同),協議期內按照相應價格掛網,集采中選產品在非供應地區,按不高于中選價格的1.5倍或同品種最高中選價掛網,具體要求以執行文件為準。國家集采中選企業如有未在“供應清單”且在采購文件范圍內的其他規格和包裝產品,以中選價格為基準,按照《藥品差比價規則》確定掛網價格,未按照《藥品差比價規則》掛網的產品取消掛網。已掛網非中選產品,按梯度降價要求集中調整掛網價格,未按要求梯度降價的非中選產品取消掛網。
省級(省際)集中帶量采購(以下簡稱“聯盟集采”)中選產品,協議期內按照相應價格掛網。中選企業如有未在“供應清單”且在采購文件范圍內的其他規格和包裝產品,中選企業可向牽頭省份申請增補新規格,以中選價格為基準,按照《藥品差比價規則》確定掛網價格。
(三)短缺易短缺藥品。國家、省級《短缺藥品清單》、《臨床必需易短缺藥品重點監測清單》內的藥品,按照《短缺藥品價格風險管理操作指引》要求,排除價格風險后通過“全國聯審通辦”申請限價掛網。
(四)特殊管理藥品。政府定價范圍的麻醉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其他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醫療用放射性藥品、防治傳染病和寄生蟲的免費藥品、國家免疫規劃疫苗等,按國家和省政府相關規定執行。
(五)限價掛網藥品。除醫保目錄談判和競價藥品、集中帶量采購藥品、短缺易短缺藥品和特殊藥品外的藥品,實行限價掛網。申報企業可以通過國家醫保服務平臺藥品和醫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統,選擇藥品掛網“全國聯審通辦”申請掛網。申報掛網的藥品應滿足至少在全國三個及以上省份限價掛網。同廠牌同種藥品新申報掛網價格的,不超過已掛網省份掛網價格或已掛網省份其他劑型、規格、包裝掛網價格按《藥品差比價規則》換算的結果,同時存在多種比較錨點的,按照“先包裝后規格再劑型”的順序就“近”比較,排除倒掛。對于成分相同、廠家相同的藥品,企業申報不同劑型、規格和包裝的掛網價格,原則上應符合《藥品差比價規則》。新申請掛網藥品除符合以上要求外,還應符合以下要求:
1.化學藥申報掛網價格。
(1)過評同通用名藥。在平臺申請掛網的過評同通用名藥,掛網價格不高于參比制劑掛網價70%。
(2)未過評同通用名藥。在平臺申請掛網的未過評同通用名藥,掛網價格不高于參比制劑掛網價60%,未過評同通用名藥掛網價格原則上不高于過評藥品最低掛網價格。已開展集采的,未過評仿制藥掛網價格不高于集采最高中選價。
2.中成藥申報掛網價格。
同名同方、異名同方的掛網價格不高于在平臺申請掛網的首個中成藥價格的80%。
3.生物類似藥申報掛網價格。
在平臺申請掛網的首個生物類似藥,掛網價格不高于參照藥掛網價格的80%。
企業申報掛網價格原則上應與供應定點民營醫院價格、藥店零售價格和互聯網售藥平臺“即時達”價格保持相當,申報價格高于當地社會藥店零售價格和互聯網售藥平臺“即時達”價格集中區間1.3倍的,集采機構應及時督促企業調整掛網價格至合理水平。省際間價格聯動時,口服制劑最小零售包裝單位價格差異在5%且5元以內的,注射劑以及其他劑型最小制劑單位價格整數位及小數點后第1位均相同的,可視為價格一致,可不強制要求向下聯動。
三、藥品掛網形式和計價單位
(一)口服制劑(含片劑、膠囊劑、散劑、顆粒劑、溶液劑、混懸劑等)以最小零售包裝單位(如盒、瓶、袋)掛網并展示掛網價格。最小制劑單位價格按照《藥品差比價規則》換算。
(二)注射劑(含水針、粉針、輸液等各類注射劑)以及其他劑型統一以最小制劑單位(具體如支、瓶、袋,組合包裝按套)掛網并展示掛網價格。
(三)膏劑(軟膏、乳膏、貼膏)以最小零售包裝單位(如盒、袋)掛網并展示掛網價格。最小制劑單位價格按照《藥品差比價規則》的裝量差比價換算,不同濃度產品確有必要單列代表品的,低濃度價格不高于高濃度價格。采用特殊給藥裝置一體化包裝,《藥品差比價規則》未明確換算關系最小制劑單位價格中扣減特殊給藥裝置費用的部分,按含量、裝量差比價換算。小規格價格不高于大規格價格。
(四)滴劑、栓劑、吸入劑等其他醫保劑型藥品均以最小零售包裝單位掛網。
申報價格貨幣單位為人民幣(元),保留小數點后2位。
四、藥品價格風險管理
(一)化學藥品
1.參比制劑。以同通用名藥(參比制劑除外)最高掛網價格的1.8倍為黃標價格;同通用名藥最高掛網價超過同通用名藥黃標價格的,以同通用名藥黃標價格為計算錨點。暫不設置紅標價格。
2.過評同通用名藥。同通用名不同廠牌間掛網價格保持合理價差。未開展集采的,以過評同通用名藥最低掛網價的1.8倍為黃標價格,最低掛網價的3倍為紅標價格。
已開展集采的,以集采最高中選價的1.8倍為黃標價格,最高中選價的3倍為紅標價格。
3.未過評同通用名藥。同通用名不同廠牌間掛網價格保持合理價差。
未開展集采的,無過評同通用名藥時,以未過評同通用名藥最低掛網價的1.8倍為黃標價格,最低掛網價的3倍為紅標價格。有過評同通用名藥品時,未過評同通用名藥掛網價格原則上不高于過評藥品最低掛網價。高于過評藥的最低掛網價格按黃標管理,高于過評藥品最低掛網價格1.8倍的按紅標管理。
已開展集采的,未過評仿制藥掛網價格不高于集采最高中選價。
豁免條件:口服固體制劑以藥監部門審批的通用名下最大規格為錨點,最小制劑單位價格不高于0.2元的,可不適用上述差價比價規則,其他規格的豁免標準按含量差比價計算。注射劑小水針最小制劑單位掛網價格不高于1元、大輸液最小制劑單位掛網價格不高于2元的,可不適用上述差價比價規則。
(二)中成藥
不同廠牌間掛網價格按日均治療費用折算后保持合理價差。未開展集采的,以最低價折算日均治療費用的3倍為黃標價格,以最低價折算日均治療費用的5倍為紅標價格。已開展集采的,按集采最高中選價折算日均治療費用的3倍為黃標價格,最高中選價折算日均治療費用的5倍為紅標價格。異名同方藥品的功能主治完全不同的,可放寬差價比價關系的要求。
豁免條件:日均治療費用不高于5元的,可不適用上述差價比價規則。
(三)生物類似藥
生物類似藥同通用名不同廠牌間掛網價格按日均治療費用折算后保持合理價差。未開展集采的,以日均治療費用最低價為參考,黃標價格為最低價的3倍,紅標價格為最低掛網價的5倍。已開展集采的,以集采最高中選價折算日均治療費用的3倍為黃標價格;最高中選價折算日均治療費用的5倍為紅標價格。
豁免條件:掛網企業不高于2家的,可不適用上述差價比價規則。
(四)納入價格風險處置的藥品掛網
納入價格風險處置的藥品按不高于企業承諾價掛網。同通用名同廠牌其他劑型包裝規格的,以承諾價為基準,按照《藥品差比價規則》確定掛網價格。
同通用名其他品牌,已掛網藥品按不高于價格風險防范的黃標價格重新確定掛網價格;未掛網的,可以按不高于黃標價格申報掛網。
(五)健全醫藥價格風險處置機制。遇外省價格低于我省掛網價格,企業承諾30日內在我省平臺申報自主降價。將銷售價格、銷售費用率明顯偏高等價格異常,且年銷售額較高或連續漲價的藥品納入價格風險品種范圍,約談督促企業主動規范價格行為,降低價格水平。價格預警分為紅標管理產品、黃標管理產品,黃標產品平臺將其名稱字體顯示為黃色,且彈窗提示“同通用名藥品有其他較低價產品”。紅標產品平臺將其名稱字體或背景顯示為紅色,且彈窗提示“該企業本藥品存在價格風險,同通用名藥品有其他企業低價產品,請慎重采購”。鼓勵醫藥生產企業主動將掛網價格調整至合理范圍。納入價格風險處置的藥品,按不高于企業承諾價整改,結合整改情況調整風險標識。同通用名同廠牌其他劑型包裝規格的,以承諾價為基準,按照《藥品差比價規則》確定掛網價格。在市場競爭充分、供應穩定的情況下,對超過參照價格10倍的藥品進行暫停掛網處理。
五、藥品暫停、撤網及恢復交易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暫停在線交易:
1.經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認定,存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產生中選結果或掛網采購交易后存在相關專利侵權糾紛的;存在經營代理權糾紛的;
2.來信來訪、投訴舉報問題突出,存在較高價格風險,需進一步調查核實的;
3.在市場競爭充分、供應穩定的情況下,價格風險品種超參照價格10倍的;
4.符合暫停掛網條件的其他情形。
暫停在線交易后,原掛網價格信息保留。涉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或存在專利侵權糾紛、經營代理權糾紛的,待糾紛解除后可恢復掛網;存在價格風險的,待價格風險解除后可恢復掛網。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撤銷藥品掛網:
1.因產品注冊證注銷或生產許可證注銷等行業監管方面原因。
2.對因各種原因導致無法供應并2年以上無交易、有其他藥品可替代的藥品,不影響臨床用藥的,予以退出。原則上,同通用名同生產企業掛網藥品按差比價計算不得對低價掛網藥品申請撤網。
3.醫藥購銷行為違反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有關規定的。
4.不配合價格風險處置等監管措施要求的。
藥品撤銷掛網后,2年內不接受該產品再次掛網。藥品撤網后重新掛網的,按我省限價掛網規則重新申報。
六、藥品掛網監測分析
(一)加強藥品掛網前置監測。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將我省掛網規則內置到平臺受理企業申報掛網的流程中,符合內置規則的掛網申報自動放行,15工作日內辦結。
(二)改進藥品掛網采購情況監測分析。省級集中采購機構要在保障和持續提升數據質量的基礎上,要充分發揮大數據和信息化的作用,定期對藥品掛網、醫療機構議價結果統計分析,重點關注價格波動異常、采購量異常變化、配送情況不良等情況的藥品。
七、內控管理
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要加強藥品價格掛網業務的內控管理,在受理掛網申報時,重點對老藥新做、變換包裝的價格變化保持敏感,將業務質量、數據質量作為生命線貫徹掛網管理始終,確保每個藥品在同一平臺同一階段只存在唯一有效的掛網記錄。要重點關注集中帶量采購、醫保目錄談判、價格風險處置等方式形成的價格動態,主動及時更新掛網價格。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吉林省醫療保障局和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共同解釋。
吉林省醫療保障局
吉林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2025年11月17日



